員工職場申訴管道
註 2:各機關應設置申訴專線電話、傳真、電子信箱等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。
註 3:依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
4 條規定,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,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,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(以下簡稱防護小組),負責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、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,及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。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、直轄市及縣(市)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,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;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,由機關首長圈選之。
註 2:各機關應設置申訴專線電話、傳真、電子信箱等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。
註 3:依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
4 條規定,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,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,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(以下簡稱防護小組),負責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、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,及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。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、直轄市及縣(市)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,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;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,由機關首長圈選之。